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11********03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16民初9026号
案号
(2020)川0116执48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双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张勤、胡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返还借款本金287410.34元及利息、复利、罚息(截止2018年7月30日的利息2950.04元、复利1385.17元、罚息122905.26元;从2018年7月31日起的复利以尚未归还的利息为基数,罚息以尚未归还的本金为基数,均按照月利率16.095‰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江红、魏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红、魏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勤、胡松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0元,由张勤、胡松、江红、魏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时间
2020-11-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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