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10108********49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14民初10833号
案号
(2019)京0114执24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雷返还原告张汉夫借款本金38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8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二、被告吴雷支付原告张汉夫保险费10 6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三、被告北京福源顺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全福源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吴雷向原告张汉夫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吴雷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 325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吴雷、北京福源顺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全福源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19-01-28
发布时间
2019-05-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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