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0106********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03民初296号 |
案号 |
(2020)冀1003执11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冯勇偿还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8630.78元,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共计27989.55元(计算至2019年4月3日),2019年4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算支付;二、被告冯勇给付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0元,并在偿还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后,另行支付所偿还欠款5%的律师代理费。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0.00元,减半收取1740.00元,由被告冯勇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