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郜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802********65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08民初5268号 |
案号 |
(2019)豫0108执13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郜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豫凯汽贸有限公司借款90 000、违约金27 000元,共计117 000元。二、被告武陟县兴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武陟县兴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郜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0元,减半收取1365元,由被告郜峰、武陟县兴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4-03 |
发布时间 |
2019-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