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3********7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凤民一初字第00957号 |
案号 |
(2015)凤执字第013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禹会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祝青杰各项损失62000元;二、被告周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祝青杰各项损失35767.70元,被告固镇县华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祝青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502元,由原告祝青杰负担154元,被告周斌、固镇县华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34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5-09-29 |
发布时间 |
2016-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