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田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321********1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108民初27777号 |
案号 |
(2020)京0108执165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鹏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轩之偿还借款二百万元及利息(以二百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百分之二计算,自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田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李鹏鲲、田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万二千八百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原告孙轩之已预交),由被告李鹏鲲、田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0-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