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303********0541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桂0304执18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桂林博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135894.02元、罚息34547.63元(罚息暂计算至2017年3月6日,此后罚息的计算方式:逾期本金×逾期天数×年利率15.6%÷360×1.5倍);二、被告桂林博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4600元;三、就前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权,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黄景中提供的抵押物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28号中软现代城4栋5-4号办公(房屋所有权证: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30440479号)、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28号中软现代城4栋5-5号办公(房屋所有权证: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3044048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在2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黄景中、桂林阿波罗汽车设备有限公司、张红对被告桂林博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桂林博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00元,减半收取计12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73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桂林博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黄景中、桂林阿波罗汽车设备有限公司、张红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7-09-22 |
发布时间 |
2017-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