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盛军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227********3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民终03254号
案号
(2017)沪0117执62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盛军勤、计丽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仁借款5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上海聚星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被告盛军勤、计丽敏、上海聚星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17-11-01
发布时间
2017-1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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