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盛军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227********3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沪01民终03254号 |
案号 |
(2017)沪0117执62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盛军勤、计丽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仁借款5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上海聚星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被告盛军勤、计丽敏、上海聚星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7-11-01 |
发布时间 |
2017-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