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104********02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305民初358号 |
案号 |
(2020)桂0305执恢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蔡强偿还原告蔡海燕借款本金77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77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4日起计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付);二、驳回原告蔡海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82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12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被告蔡强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