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123********62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18民初10626号 |
案号 |
(2020)沪0118执76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蔡志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截至2019年2月15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8,900.11元; 二、被告蔡志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和其他费用(上述各项按照《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率标准及计算方式计算,其中利息以每期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滞纳金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的5%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违约金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的5%,自2017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