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230********2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51民初5439号
案号
(2020)沪0151执38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沈玉奇借款本金人民币383000元; 二、被告周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人民币383000元为基数,支付原告沈玉奇自2018年7月2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50元,由被告周健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0-10-14
发布时间
2020-1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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