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金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725********69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新21民终616号
案号
(2020)新2101执11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上诉人郭金良支付被上诉人李宇涵借款40000元、利息18600元,合计58600元,该款项于2020年1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20年5月31日前将剩余款项38600元支付完毕(上述案款汇入被上诉人:李宇涵,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卡号:6217 2330 0500 0331555 )。二、如上诉人郭金良未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支付期间及支付数额履行付款义务,被上诉人李宇涵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未支付的案款。上诉人郭金良并承担一审判决之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加倍迟延履行期间利息。三、案款支付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就本次民间借贷纠纷的全部权利义务及债权债务结清,互不拖欠,任何一方不得就此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一审案件受理费650元由李宇涵预交,由郭金良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郭金良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郭金良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0-11-07
发布时间
2020-1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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