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青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4324********2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新4324民初246号 |
案号 |
(2020)新4324执4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马秀红与被告马青成婚姻关系解除;二、婚生女马旭归被告马青成抚养,抚养费自理,如其跟随原告马秀红共同生活,被告马青成每月支付原告马秀红抚养费500元;三、夫妻共同财产萨尔布拉克镇塔依什拜村平房一套、萨尔布拉克镇门面一套所有权归被告马青成;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归被告马青成享有,共同债务由被告马青成负担;五、被告马青成支付原告马秀红600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六、原告马秀红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七、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马秀红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