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游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02********14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502民初2265号 |
案号 |
(2020)川0502执14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游涛、宋文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成贵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2月15日起以15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00元,由被告游涛、宋文君负担,被告游涛、宋文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