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辛广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322********27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211执2080号 |
案号 |
(2020)辽0211执恢17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辛广君、被告高春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272.6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手续费(截至2017年12月11日逾期利息3,290.36元,逾期手续费3,389.55元,2017年12月12日之后的利息、手续费按照《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抵押类)》的约定计算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辛广君、被告高春艳共同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律师费用1,000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对被告辛广君提供的抵押物即比亚迪牌汽车一辆(发动机号312043583)享有抵押权并在其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大连恒信信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元、公告费1,400元,合计1,62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辛广君、被告高春艳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大连恒信信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时间 |
2020-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