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泽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19********40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281民初3205号 |
案号 |
(2020)辽0281执恢7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高泽涛、张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那文东工程款1 116 52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自2015年5月1日起至起至本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 848元,由被告高泽涛、张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