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秋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002********08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1003民初5561号
案号
(2018)冀1003执1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大伟、王秋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安次区支行借款本金98551.01元、利息20007.48元、滞纳金8476.59元、分期手续费4200元,共计131235.08元,并支行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廊坊市迅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三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8-01-04
发布时间
2018-06-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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