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23********00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1023民初172号 |
案号 |
(2019)湘1023执3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反诉原告)永兴福华新能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长沙金阳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月期间的监理费用130 000元;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长沙金阳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永兴福华新能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 800元,由原告湖南长沙金阳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900元,由被告永兴福华新能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2 900元;反诉费1 0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永兴福华新能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2-25 |
发布时间 |
2019-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