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广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424********28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721民初103号 |
案号 |
(2019)赣0721执5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赣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赣州市添彩印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376908.86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16日起按年利率12.18%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戴广华、刘鸿、朱明森、梁景增、林世兴、洪家群、郑振华、刘淑英、胡剑如、赣州市鸿源石材有限公司、赣州市景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赣州市添彩印刷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2-25 |
发布时间 |
2019-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