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米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0402********5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14民初6252号
案号
(2020)京0114执46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米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1 621 812.83元;二、被告王硕萱、咸阳天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伊斯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履行清偿义务后向被告米海追偿;三、被告吕续琴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与米海的共有财产为限);四、被告阎建华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与王硕萱的共有财产为限),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米海追偿;五、驳回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时间
2020-1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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