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玉溪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78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0428民初127号 |
案号 |
(2019)云0428执3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江支行与被告玉溪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由被告玉溪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江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至2019年4月30日止的利息43628.34元,自2019年5月1日起的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4%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由被告玉溪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江支行律师费2000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7000元;四、如被告玉溪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清偿义务,则原告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江支行有权以被告李颜海、李文武、刘兰芝名下位于元江县红河街道澧江路(大水平卫生院旁)不动产权证号为云(2016)元江县不动产权第0000176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按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借款本金50万元及其利息(含逾期利息),以及律师费、保全费7000元内优先受偿;五、由被告李文武、刘兰芝对本判决第二、三项所确定的被告玉溪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的债务在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其利息(含逾期利息)、律师费、保全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由被告李颜海、赵敏慧对本判决第二、三项所确定的被告玉溪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李颜海、赵敏慧、李文武、刘兰芝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在各自所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被告玉溪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9-08-26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平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4282178514988 |
登记机关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元江县红河街道办事处澧江路(大水平卫生院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