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从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9003********0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81民初3175号
案号
(2020)川0181执14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都江堰光明建设有限公司、古明辉、孙从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邱均云、王红艳办理位于都江堰市幸福镇联盟村四组西蜀苑二期2栋2层1号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52834)的不动产权证书;二、被告都江堰光明建设有限公司、古明辉、孙从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邱均云、王红艳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已付房款169424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0年4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上述费用计算至实际办证之日止)。案件受理12418元,由被告都江堰光明建设有限公司、古明辉、孙从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时间
2020-1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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