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敏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625********374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1023民特1967号
案号
(2020)浙1023执33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天台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 一、于云霄、浙江嘉和园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葛敏芳应偿还赵超英借款本金 100000元及前期利息 10000元(自 2019年11 月至 2020年 10月 12日止),款于 2020年 10月 17日前还清。二、如于云霄、浙江嘉和园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葛敏芳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赵超英有权就未履行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主张利息(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 2020年 10月 13日起按月利率 10‰计算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 2)支付执行费 15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10-19
发布时间
2020-1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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