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敏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5********37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1023民特1967号 |
案号 |
(2020)浙1023执33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天台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1) 一、于云霄、浙江嘉和园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葛敏芳应偿还赵超英借款本金 100000元及前期利息 10000元(自 2019年11 月至 2020年 10月 12日止),款于 2020年 10月 17日前还清。二、如于云霄、浙江嘉和园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葛敏芳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赵超英有权就未履行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主张利息(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 2020年 10月 13日起按月利率 10‰计算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 2)支付执行费 15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时间 |
2020-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