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顾祝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424********26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424民初146号
案号
(2020)浙0424执18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盐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顾祝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伟工程款26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93元,由原告刘伟负担543元,被告顾祝青负担5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10-16
发布时间
2020-1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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