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顾祝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424********26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424民初146号 |
案号 |
(2020)浙0424执18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盐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顾祝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伟工程款26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93元,由原告刘伟负担543元,被告顾祝青负担5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