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美科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49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7民初1392号 |
案号 |
(2020)冀0427执13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美科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市南方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借款952.07万元及违约金(其中500万元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6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50%计算;其中127.07万元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50%计算;其中325万元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16年8月5日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8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50%计算);被告商文芳在其未出资240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美科公司不能清偿原告邯郸市南方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借款952.07万元及违约金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告李书林在其未出资160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美科公司不能清偿原告邯郸市南方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借款952.07万元及违约金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告李兴华对李书林的补充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河北勇龙邦大新材料有限公司、远建工业化住宅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二、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邯郸市南方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14元,原告邯郸市南方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担8489元。被告美科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8752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兴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0084969977B |
登记机关 |
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邯郸市马头经济开发区顾地大街西侧、为民路南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