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会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122********73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1424民初84号 |
案号 |
(2019)川1424执4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佳诚服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42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借款期内的利息以42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1日起计算至2015年10月24日,以月利率10.8‰为标准计算;借款逾期罚息从2015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月利率10.8‰上浮50%为标准计算;复利自2015年7月21日起,以欠付的利息、罚息为基数,按欠付利息、罚息期间,分别以利息、罚息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原告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抵押物[眉权房他证他权字第96283号、眉市他项(2014)第00642号、00643号、00644号、00645号、00646号、00647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和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李建强、刘会君、杨渝平、龚俊芳、袁小兵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和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7-22 |
发布时间 |
2020-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