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旭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34********0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刑终470号 |
案号 |
(2020)冀0434执5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19)冀0434刑初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被告人崔旭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崔合林与被告人崔旭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志学经济损失120000元(已赔偿)。二、撤销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19)冀0434刑初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告人崔旭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志学经济损失69599.7元。三、原审被告人崔旭强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86599.7元。上述赔偿款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时间 |
2020-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