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京山县安泰畜牧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60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821民初1175号 |
案号 |
(2020)鄂0821执4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京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京山县安泰畜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湖北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40493.41元、利息及罚息(利息按年利率10.45%从2018年4月1日起计至本金还清时止;罚息从2018年10月8日起按年利率5.225%计至本金还清时止。上述利率执行过程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亦作相应调整);二、湖北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抵押合同项下史言红所有的位于京山县钱场镇深沟村七组的猪舍及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鄂〈2016〉京山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099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史言红、熊京亚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史言红、熊京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京山县安泰畜牧有限公司追偿;四、京山县安泰畜牧有限公司、史言红、熊京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湖北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全费4292元;五、驳回湖北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44元,由京山县安泰畜牧有限公司、史言红、熊京亚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京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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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史言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821326070172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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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京山县钱场镇深沟村七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