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磊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22********3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0784民初1005号
案号
(2018)浙0784执恢8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永康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执行人浙江楼龙工贸有限公司归还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借款本金24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以及案件受理费22852元对被执行人程磊翊名下的坐落于金华市婺城区仙源湖旅游度假区仙汇2幢02室的房地产【房权证号:金房权证(婺)字第00284282号,土地证号:金市(两区)国用(2010)第11-7号】在最高本金余额331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以及案件受理费20574元对被执行人程磊翊名下的坐落于永康市江南金水湾15幢1单元1201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永康房权证江南字第00010099号,土地使用证号:永国用(2008)第3427号】在最高本金余额298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以及案件受理费39767元对被执行人胡群峰名下的坐落于永康市西城紫微北路46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永康房权证西城字第00000112号,土地证号:永国用(2006)第4822号】在最高本金余额576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以及案件受理费21471元对被执行人周俊望、金爱莉、周昱杉名下的坐落于永康市江南金水湾29幢1单元1601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永康房权证江南字第00009594号,土地证号:永国用(2008)第2714号】在最高本金余额311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执行人程磊翊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及案件受理费165696元在最高本金余额24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东阳市万马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及案件受理费103560元在最高本金余额1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应矗、程英萍、应志雄各自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及案件受理费103560元在最高本金余额1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8-09-17
发布时间
2018-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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