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青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324********52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203民初713号
案号
(2020)桂0203执22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蔡青袁应偿还原告张京辉借款本金25100元及该款利息(利息分段计算,2016年6月26日至2017年12月25日期间,被告蔡青袁应支付利息9036元,2017年12月26日起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51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至被告蔡青袁实际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京辉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653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326.5元,由被告蔡青袁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7-08
发布时间
2020-1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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