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边丽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819********01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103民初3991号
案号
(2020)赣0103执17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建峰、边丽芝、吴利俊、李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1104080.03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截止2019年10月17日为146217.44元,并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借款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二、若被告周建峰、边丽芝、吴利俊、李园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拍卖、变卖被告周建峰、边丽芝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滨江豪园15#2单元1001室(第10层)的房屋,所得价款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540元,由四被告承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偿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时间
2020-1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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