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梅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026********1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12民初31227号
案号
(2020)京0112执72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梅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州分行本金4000元、预借现金手续费40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7月15日的利息为1960.66元及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北京农商银行凤凰信用卡领用合约》及《信用卡收费标准》的约定计算);二、驳回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以公告费发票为准),由被告梅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梅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20-08-18
发布时间
2020-1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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