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22********70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106民初2951号 |
案号 |
(2020)晋0106执24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翟瑞刚、刘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剩余借款本金58229元,并支付以剩余贷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翟瑞刚、刘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2300元;三、如被告翟瑞刚、刘海燕不履行上述义务时,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就被告翟瑞刚、刘海燕抵押的车牌号为晋anc999、发动机号为12788039n52b30af的宝马牌小型轿车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仍由被告翟瑞刚、刘海燕清偿;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计7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翟瑞刚、刘海燕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时间 |
2020-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