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211********2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211民初9594号
案号
(2018)鲁0211执1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德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市黄岛区民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 000 000元;二、被告胡德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市黄岛区民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1 000 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偿清本金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三、被告金秀珍、青岛小珠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胡波对被告胡德好的上述第一至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青岛市黄岛区民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 9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青岛市黄岛区民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806元,被告胡德好、金秀珍、青岛小珠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胡波连带负担19 09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8-01-04
发布时间
2018-05-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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