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宏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222********1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新2201刑初783号
案号
(2020)新2201执17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伊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郭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36年5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夏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27年11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三、被告人傲呼日格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24年5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四、被告人李佳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29年5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五、被告人刘文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24年5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六、被告人马建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21年8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七、被告人苏金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止。)八、被告人王超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21年4月16日止。)九、被告人张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十、被告人郭晓乾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日起至2028年5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十一、被告人孙天文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十二、被告人邹宏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十三、被告人胡学森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24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十四、被告人杨风莲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罚金已缴清。)十五、查扣的12辆涉案车辆(详细名单附后),依法予以没收。其中9辆变现所得款,依法上缴国库;3辆无法鉴定价值车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被告人郭伟名下银行存款14553.72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以被告人郭伟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帮他人消违章违法所得80000元,组织卖淫违法所得10000元,共计9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郭伟退赔被害人李振忠10000元。责令被告人郭伟、夏龙、傲呼日格吐、李佳乐、刘文杰、马建鹏、苏金洋、王超、张忠退赔被害人郭晓乾31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郭伟及其恶势力团伙成员尚未被查封、扣押的其他违法所得。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0-07-08
发布时间
2020-1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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