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83********3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06民初691号
案号
(2020)豫0106执8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帅、李保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建明欠款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建明房屋面积补差款10967元,代偿银行贷款92821元,共计103788元;三、驳回原告王建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19元,由原告王建明负担1486元,由被告李保山负担1238元,由被告李帅负担2095元;保全费3439元,由原告王建明负担1060元,由被告李保山负担884元,由被告李帅负担149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8-03
发布时间
2020-1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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