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单帅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702********81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204民初2129号
案号
(2020)豫0204执12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单帅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2059.68元、利息7247.47元、违约金4500元,以上共计63807.15元;及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下欠本金之日止逾期利息及违约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据实结算);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5元,减半收取697.5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先行垫付,待被告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9-23
发布时间
2020-1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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