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卫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1082********69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1022民督52号 |
案号 |
(2020)浙1022执16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三门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章剑、梅丽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游支行借款本金171013.33元并支付罚息,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上浮140%加收30%计算,自2019年2月22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系统已自动扣除1.96元)。二、被申请人谢黎明、叶卫青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申请人谢黎明、叶卫青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申请人章剑、梅丽君追偿。申请费1330元,由被申请人章剑、梅丽君、谢黎明、叶卫青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时间 |
2020-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