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1023********09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1023民初2701号 |
案号 |
(2020)浙1023执32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天台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施泽明与被告洪鑫之间于2019年11月10日^~^订立的颈椎按摩器买卖合同。^~^二、限被告洪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施泽明^~^货款1872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被告洪鑫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0-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