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02********0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503民初1955号 |
案号 |
(2020)川0503执7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江峰支付原告杨仕莲材料款14956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14956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时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四川民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江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杨仕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18元、公告费300元,共计5318元,由原告杨仕莲负担1727元、被告江峰负担359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