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凤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12********33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08民初3415号
案号
(2020)豫0108执28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新民、杨凤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中博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万元、支付利息204万元,以上共计904万元,并以7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4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朱海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平顶山鑫新源实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被告朱新民、杨凤香应偿还原告郑州中博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息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郑州中博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 080元,减半收取计37 540元,由被告朱新民、杨凤香、朱海亮、平顶山鑫新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10-26
发布时间
2020-1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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