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伟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3********0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003民初1178号 |
案号 |
(2020)豫1003执23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罚息(自2016年7月11日至2017年7月11日的利息以本金9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41‰计算;自2017年7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的利息以本金9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892‰计算;2018年6月12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合并以本金9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338‰计算,扣减被告已支付的利息920766.6元)。二、被告范伟强、刘丽君、刘彦辉、王丛生、刘彦梅、吴晓斌、刘东发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范伟强、刘丽君、刘彦辉、王丛生、刘彦梅、吴晓斌、刘东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800元,减半收取计37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伟强、刘丽君、刘彦辉、王丛生、刘彦梅、吴晓斌、刘东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时间 |
2020-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