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海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23********2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003民特4号
案号
(2020)豫1003执23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经当事人各方确认,许昌市锦达物资有限公司拖欠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70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20年3月12日的利息及罚息共2446412.5元,自2020年3月13日的利息、罚息按照月利率11.25‰的标准另行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本金之日);二、许昌市锦达物资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3月20日前归还本金50000元,从2020年4月20日起,每月20日前归还本金不少于50000元,至2020年9月20日前归还本金合计不少于2000000元,2021年3月20日前归还本金合计不少于4000000元,2021年9月20日前还清全部本金、利息及罚息。三、许昌金河置业有限公司、魏占青、刘华羽、刘宗照、刘水仙、贾海涛、朱会丽对许昌市锦达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10-16
发布时间
2020-1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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