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高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427********23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民终29790号
案号
(2020)粤0306执133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07609716】。二审判决:一、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40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北京瑞发冷光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许高斌、杨为斯、叶春久、杨凯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贺霞的工资欠款134700元及利息(以134700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贺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048元,由北京瑞发冷光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许高斌、杨为斯、杨凯文、叶春久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44元,由杨凯文负担(已预交4048元),杨凯文已预交的1504元,本院予以退回。一审判决:被告北京瑞发冷光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许高斌、杨为斯、杨凯文、叶春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贺霞工资欠款1467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46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1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4元,由被告北京瑞发冷光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许高斌、杨为斯、杨凯文、叶春久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5-18
发布时间
2020-1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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