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105********33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衢仲网字第14731号 |
案号 |
(2020)鲁0105执42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衢州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因被申请人经本会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参与网上仲裁,故仲裁庭无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一、确认出借人张凤强、万金芳、陆致平等、平台方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崔岩三方于2019年9月23日签订的《借款协议》,被申请人崔岩、申请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平台方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签订的《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于2020年4月20日解除;二、被申请人崔岩归还申请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8.03元;三、被申请人崔岩向申请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至2020年4月19日的利息、罚息及逾期违约金870.69元以及自2020年4月20日起的利息、罚息及逾期违约金(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四、被申请人崔岩向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仲裁服务费210元。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付,被申请人崔岩在履行本裁决金钱给付义务时直接支付给申请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五、本案受理费135元,由被申请人崔岩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付,被申请人崔岩在履行本裁决金钱给付义务时直接支付申请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通过本会网络仲裁平台电子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0-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