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段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22********19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渝0113民初7408号 |
案号 |
(2020)渝0113执41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段军、张淑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借款本金197191.03元及支付截至2018年8月25日的期内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期内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20%计算;罚息和复利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20%加收30%计算,但被告已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77057.17元应予以抵扣); 二、被告段军、张淑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借款宣布到期后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所欠借款本金197191.03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的截至2018年8月25日的期内利息为基数,从2018年8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20%加收30%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段军、张淑梅未能按时履行前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对被告段军所有的位于九龙坡区石板镇长青路19号5-4-3号房屋(产权证号:105房地证2008字第27427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时间 |
2020-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