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纪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30********3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209民初1253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103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孙纪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兴借款24000元;并以2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赵兴支付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被告孙纪兵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