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1********3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02民初275号
案号
(2020)冀0402执15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许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汤国平货物损失款91142元及逾期交货损失(以91142元为基数,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赔偿之日止的损失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二、驳回汤国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5元,由许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时间
2020-1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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