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恒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84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81民初3423号 |
案号 |
(2017)苏1181执45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罗玉娣、邹志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01669.8元、逾期利息11977.54元,应收费用12968.16元,合计126615.5元(截止至2017年3月22日),并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承担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滞纳金);二、若被告罗玉娣、邹志宏未能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有权以被告江苏恒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宝马小型汽车(车牌号为苏L12M88)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江苏恒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对被告罗玉娣、邹志宏的上述给付义务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6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两项合计268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a)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10-17 |
发布时间 |
2018-0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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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罗玉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588441877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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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丹阳市界牌镇灯城大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