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佳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02********2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201民初268号 |
案号 |
(2020)新2201执18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伊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谢佳强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原告程伟忠支付货款240000元及利息(以货款2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公告费18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共计5140元,由被告谢佳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7-11 |
发布时间 |
2020-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